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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人民来信交办工作办法
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本站整理  发布时间:2017-01-12 17:08:43

安徽省人民来信交办工作办法
 
  第一章总则
 
 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、理性表达诉求,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办信工作,充分发挥人民来信交办工作在密切联系群众、维护群众权益、营造正确导向、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信访条例》、《安徽省信访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
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来信。是指省内外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、网、电途径向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及信访部门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信件。
 
  本办法所称交办,是指对人民来信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,信访工作机构直接交由有关党政机关或其领导同志办理,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,并按规定对办结报告进行审核的活动。
 
  第三条人民来信交办工作遵循以下原则:
 
  (一)围绕中心、服务全局原则;
 
  (二)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原则;
 
  (三)依法依政策及时解决合理诉求与疏导帮扶相结合原则;
 
  (四)保障群众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原则;
 
  (五)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原则。
 
  第四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民来信交办工作制度,将交办工作作为办信重点工作之一。在交办工作中,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
 
  (一)对重要人民来信予以交办;
 
  (二)对交办信件的办理工作进行督办、检查和指导;
 
  (三)对交办事项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;
 
  (四)定期统计、分析、通报人民来信交办工作情况;
 
  (五)公开和宣传解决合理诉求的典型事例。
 
 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将妥善办理交办来信事项,作为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 
  人民来信交办工作情况,作为全省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。
 
  第二章人民来信的交办
 
  第六条对内容清楚、诉求合理且应予解决的人民来信,应当交办。
 
  人民来信的交办应当突出重点、兼顾一般。以下信件作为交办重点:
 
  (一)反映现实问题的求决类、建议类、申诉类初信;
 
  (二)合理诉求未解决或违反办信工作规定引发的重复信;
 
  (三)证据或线索明确,需要关注的检举揭发信;
 
  (四)办信工作规则规定的重要信、紧急信。
 
  第七条以下信件,原则上不予交办:
 
  (一)姓名和联系方式不实的来信;
 
  (二)事实和诉求表述不清的来信;
 
  (三)按相关规定不应受理的来信;
 
  (四)反映的问题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来信;
 
  (五)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揭发信。
 
  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来信,不予交办。
 
  第八条对问题属地清楚的人民来信,为提高工作效率,应尽可能地减少周转环节,直接交由问题属地办理。
 
  对人民来信的交办,以发函交办为主,还可采取列表交办、电话交办、传真交办、会议交办等方式。
 
  发函交办的,交办函应在收信后15日内发出。对重要、紧急信件实行电话交办、传真交办的,应在收信当日完成。
 
  第九条交办函的编写应当做到:概括得当、行文简练、用语准确、要求明确,体现严肃性、规范性、目的性和来信特点。
 
  交办函的内容应当包括:受信机关或受信领导,写信人的姓名、住址或单位,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,交办依据,交办意见、建议及要求。
 
  交办函主送下级党委、政府的,一般应抄送下级信访部门。需要党政领导同志阅批或过问的,可直接主送有关领导同志。
 
  第十条上级交办指定的办理期限不得超过60日;未明确期限的,视为60日。需要延期的,应当提前申请,延期不得超过30日。
 
  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显示的交办函送达日期,为办理期限的起算日期。未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交办的,以受文单位收文日期为起算日期。
 
  第三章交办来信事项的办理
 
  第十一条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发送的领导批示、交办函、督办函等文稿后,应及时提出意见、建议,件件呈送本级党委、政府或本单位领导同志阅批。
 
  在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,信访工作机构要如实向本级党委、政府或本单位的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(或包案领导)汇报重要情况,积极履行协调和建议职责,加强对直接责任单位的督查和指导,以群众满意为目标,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。
 
 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实行领导包案:
 
  (一)上级党委、政府或信访部门领导同志批示后交办的;
 
  (二)信访部门对重要信件发函提出包案要求的。
 
  来信事项交由党委(或政府)办理且符合前款规定的,该党委(或政府)的正职或有关副职领导同志为包案领导,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承担领导责任。
 
  包案领导的职责主要是:指定直接责任单位、提出办理要求,走访或约访写信人,组织、指挥、协调、监督办理工作,对交办事项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批,研究部署思想疏导和人文关怀等矛盾化解措施。
 
  第十三条直接责任单位,一般是有权处理交办事项的主管单位,主要履行以下承办职责:
 
  (一)确定本单位领导同志和承办人员负责办理交办事项;
 
  (二)联系信访人,走访并听取诉求;
 
  (三)围绕信访诉求开展调查、咨询、论证、听证、合议等工作;
 
  (四)形成合规、公正、恰当的处理意见;
 
  (五)送达书面答复,落实执行、疏导、帮扶等工作;
 
  (六)按期向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承办报告。
 
  第十四条直接责任单位办理交办的来信事项,应当做到三到位
 
  (一)告知到位。交办来信事项送达之日起15日内,直接责任单位应当与写信人见面,将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写信人。本单位负责此事的领导同志与承办人的姓名、职务及联系方式,应在受理告知书中一并告知。同时,听取和固定诉求,形成走访记录。
 
  (二)办理到位。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围绕写信人的诉求,逐项调查核实,形成办理依据。办理依据一般包括:以往处理意见,证明事实的主要证明材料,主要的政策、法律依据,调查笔录、鉴定结论等。
 
  对重要来信事项,应当集体讨论、科学论证、民主决策,并有会议或合议记录、专家论证意见等。符合信访听证条件的,应当举行听证。
 
  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,应当做到事实清楚、定性准确、适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、处理意见恰当、程序规范、手续完备,疏导、帮扶等化解手段的措施到位。
 
  (三)答复到位。严格按照《信访条例》、《安徽省信访条例》及相关规定制定规范的书面答复,并参照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、公告送达、委托送达、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,将答复文书向写信人送达到位。同时,回访了解写信人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态度和理由。
 
  第四章审核与督办
 
  第十五条交办事项办结报告的报送和审核工作,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。办结报告一般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审核报告、直接责任单位的承办报告,以及相关附件构成。
 
  信访工作机构的审核报告应当重点阐述本机构办理过程、本级党委、政府或本单位领导同志的主要工作、对直接责任单位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评价、审核意见建议,并附交办函、人民来信、包案说明、党政领导审批表等必要附件。
 
  第十六条直接责任单位的承办报告,必须包含的内容按顺序如下:
 
  (一)交办事项的办理过程;
 
  (二)写信人基本情况、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;
 
  (三)查证认定的事实、依据;
 
  (四)定性结论、处理意见及其落实情况;
 
  (五)回访情况(含信访人对处理意见的态度和理由);
 
  (六)矛盾化解措施。
 
  必要附件应当包括:
 
  (一)受理告知及走访记录;
 
  (二)答复意见书及其送达回执、回访记录;
 
  (三)开展的调查、咨询、论证、听证、合议等工作资料;
 
  (四)来信事项所涉关键证据、依据。
 
  第十七条上级信访部门对下级信访部门报送的办结报告、信访工作机构对直接责任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,应当及时进行实质性审核和程序性审核,表明意见和态度,切实维护审核工作的严肃性。
 
  实质性审核的重点是:事实是否清楚、定性是否准确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和落实、群众是否满意。
 
  程序性审核的重点是:办理程序是否规范、报告内容是否充分、文书格式是否正确、必要附件是否齐全。
 
  第十八条审核结果主要包括:要求补报材料,要求重新办理,予以督办,存案备查,同意结案或上报。
 
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重新办理:
 
  (一)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,定性不准或无定性意见的;
 
  (二)对主要诉求未予回应,或回应不充分的;
 
  (三)对合理诉求应予支持而未支持,应予解决而未解决的;
 
  (四)没有实质性处理意见,或处理意见不恰当、明确、全面的;
 
  (五)缺乏书面答复等必要附件的。
 
  对未按上级交办要求落实相关工作,应当实行领导包案而未实行,缺乏三到位依据的办结报告,原则上应退回并要求重新办理。
 
  虽有处理意见,但尚未落实到位或写信人不满意的,予以存案备查。
 
  群众诉求得到有效解决、表示满意或息诉罢访的,应同意结案或上报。
 
  第十九条省信访局对交办事项原则上件件实施满意度调查,征求群众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真实意见。群众反馈的满意或不满意的意见,作为评价和督办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 
 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经常性采用电话回访、实地走访、突击抽查、专题会议等措施,了解交办事项的办理进展和核实相关情况,促进交办事项办理工作依法、及时、有效开展。
 
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信访部门应当重点督办,并酌情采取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,予以通报批评,提出改进工作、行政处分建议等措施:
 
  (一)交办事项的办理不符合规定,被连续退回2次的;
 
  (二)处理意见显然失当,拒不纠正的;
 
  (三)明拖暗顶,催办后仍无实质性处理意见的;
 
  (四)无正当理由,处理意见长期得不到落实的;
 
  (五)制造虚假材料,欺上瞒下的;
 
  (六)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情形。
 
  第五章附则
 
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人民来信交办工作涉本省社会团体、事业企业单位的,适用本办法。
 
  人民来信交办工作有关文书格式附后。
 
  附件一:交办函格式
 
  (信访部门文头)
 
  ×信字〔2012〕××号
 
  关于交办×××来信事项的函
 
  ×××××××:(受文单位名称)
 
  你县××镇××村×××来信反映,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。请求××××××。(反映问题及请求的摘要)
 
  ××××年×月××日,××××××(领导)批示:××××××××
 
  根据《安徽省人民来信交办工作办法》第六条之规定,现将来信事项转去,请××××××××(交办要求),在×××日内反馈结果。
 
  (办信专用章)
 
  二○一二年×月××日
 
  抄:××市信访局,××县信访局
 
  附件二:受理告知书格式
 
  (直接责任单位文头)
 
  来信事项受理告知书
 
  ××××〔2012〕××号
 
  ×××同志:(写信人名称)
 
  2012年×月××日,我们收到你致×××同志或×××(单位)的来信。在该信中,你提出×××××等方面的来信事项。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本机关予以受理,并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。请耐心等待,配合办理。
 
  承办领导:(姓名,单位职务,联系电话)
 
  承办人员:(姓名,单位职务,联系电话)
 
  (直接责任单位印章)
 
  二○一二年×月××日
 
  抄:×××信访局
 
  附件三:答复意见书格式
 
  (直接责任单位文头)
 
  ××××〔2012〕××号
 
  关于×××来信事项的答复意见书
 
  来信人:×××,×,××××年××月生,××,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,××××。(信访人基本情况)
 
  对××××同志提出的来信事项,本机关已于×××年×月××日受理并书面告知。经××××××××××××(办理过程概述),现办理完毕。
 
  ××××××××。(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请求)
 
  经查,×××××。(查证认定的事实、依据)
 
  本机关(或单位)认为,××××××××(办理结论)。现依据××××××××(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),处理意见如下:
 
  ××××××××。
 
 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,可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,向×××或×××(本机关的上一级机关)申请复查。
 
  (直接责任单位印章)
 
  二○一二年×月××日
 
  附件四:审核报告格式
 
  (信方部门文头)
 
  ×××〔2012〕××号签发人:×××
 
  关于×信访局交办×××来信事项
 
  办理情况的审核报告
 
  ××××:(交办单位简称)
 
  ×××××。(办理过程,含上级交办函号、收函日期等)
 
  ×××××。(党政领导包案、审批、协调、会议等工作)
 
  ×××××。(对责任单位办理过程、结果的评价)
 
  ×××××。(提出审核意见、建议)
 
  附件:1.××××
 
  2.××××
 
  (审核单位印章)
 
  二○一二年××月××日
 
  附件五:承办报告格式
 
  (直接责任单位文头)
 
  ××××〔2012〕××号
 
  关于×××来信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
 
  ××××××:(信访工作机构简称)
 
  ××××××。(办理过程,重点阐述接受交办工作任务后所开展的主要工作)
 
  ××××××。(写信人的基本情况)
 
  ××××××。(反映的主要问题的诉求)
 
  ××××××。(查证认定的事实、依据及定性结论)
 
  ××××××。(处理意见)
 
  ××××××。(回访情况,写信人对处理意见的态度)
 
  ××××××。(疏导、帮扶等措施)
 
  ××××××。(提出办结意见建议)
 
  附件:1.×××
 
  2.×××
 
  (直接责任单位印章)
 
  二○一二年×月××日
 
  附件六:督办函格式
 
  (信访部门文头)
 
  ×信催字〔2012〕××号
 
  关于(重新办理)×××来信事项的函
 
  ×××××××:(责任单位名称)
 
  《××××××》(××××〔2012〕××号),日前收悉。
 
  经审理,我们认为,××××××××,××××××××××××。(表明态度,指出问题)
 
  按照《安徽省人民来信交办工作办法》第××条之规定,请××××××××。(建议与要求)
 
  (办信专用章)
 
  二○一二年×月××日
 
  抄:×××信访局,×××信访局。
 
  附件七:回访记录格式
 
  回访记录
 
  回访人:(单位、职务、姓名)
 
  (单位、职务、姓名)
 
  回访时间:××年××月××日××午××时至××时
 
  回访地点:
 
  写信人:(即被回访人)
 
  回访情况:(介绍回访目的,了解并记录写信人的态度、意见)
 
  写信人:(签名)年月日
 
  说明:1.调查、走访等记录格式类似。
 
  2.工作人员至少2人。
 
  附件八:送达回执格式
 
  送达回执
 
  送达文书名称
 
  (文书全称及字号)送达人签名(单位、职务、姓名)
 
  (单位、职务、姓名)
 
  送达时间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×午××时××分
 
  送达地点
 
  收件人签名年月日
 
  送达方式(直接、邮寄、委托、留置送达等)
 
  见证人签名(身份、姓名)
 
  (身份、姓名)
 
  备注(对签收等实际情况进行说明)
 
  说明:1.以直接送达方式为主;
 
  2.直接送达有困难的,参照司法实践采取其他送达方式;
 
  3.采用留置送达的,应有在场见证人并作出说明;
 
  4.电话送达一律无效;
 
  5.送达人员至少2人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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